电商法正式实施!有哪些要点是跨境电商企业要特别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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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电商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商法”相当于电商行业的基本法,跨境电商人也需要了解和学习其中的条款。

“电商法”共有七章,其中与跨境电商企业相关最密切的是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这里摘录法律条文中的要点,供各位卖家参考。

特别针对跨境电商的条文有:

关于营业主体登记及主体展示

这一条,对于大多数以企业主体经营、进驻跨境电商平台成为第三方卖家的企业,都不成问题。对于部分目前并没以企业主体从事自建站海外销售业务的卖家,需要特别注意。

这条更多是面向国内电商卖家。对于海外销售的卖家,这个营业执照展示暂时还无法实施。

关于税务与财务

即便是普通企业,经营者都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电商法”中特别提及了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流程。跨境电商卖家对海外VAT申报可能非常了解,但对国内的财税运作未必有足够重视。新的一年,企业内部财税一定要请专业的会计来操作。

跨境电商企业平台或自建站内部产生的相关电子销售凭证,将成为公司收入确认的依据。

关于经营内容

通过自建站向海外销售“黑五类”、“仿货”等产品的卖家,以后明文规定不能再卖了。

不能虚假宣传、刷单、刷评。

不得将搭售商品或服务作为默认同意选项,需要明示押金条款。

使用数据需要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而对于跨境电商卖家最关心的“法律责任”部分,电商法目前提及的法律责任,多数还是面向国内电商卖家。

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明确惩罚金额的条款: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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